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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解决纠纷、维护权利时,或者由于诉诸公力救济的不能、不便、不经济,或者由于当地社会型救济的不发达,在其所处地域环境的民情、舆论及人们之间关系独特性的作用下,往往可能选择私力救济的途径。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不是相互冲突的关系,公力救济也含有私力的因素,私力救济也会以正式法律为考量,并且私力救济具有能弥补公力救济不足的功能,同样能起到恢复秩序、对社会进行治理的作用。私力救济在社会现实层面理应获得一定的存在空间,在理论层面其也有诸多正当性依据。基于理性当事人的立场与视角,必然发现私力救济并不等同于野蛮、暴力、血腥、无序等符号,它在当下的存在与运行也有规范因素的渗透。把私力救济“符号化”的态度与做法有违私力救济的真实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