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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控制是人类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在社会变迁的长河中,秩序与失序,控制与失控时常交替出现,而一切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必然是在良好的社会秩序前提下展开的,社会秩序又是以社会控制为基础来实现的。建国初期的中国社会正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中国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完成了中国社会的历史转型。在社会结构的根本转型与阶级、阶层利益重新整合的历史背景下,党要巩固和扩大革命胜利的果实,必然要强化社会控制。当时社会冲突尖锐性、斗争激烈性又决定了必然地突出刑事诉讼的社会控制功能,相应地,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必然具有了建国初期的时代特点,同时,刑事诉讼机制的成功运行也使其成为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史中的关键性阶段,为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较中国沿续几千年的传统诉讼制度而言,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是一次全新的革命性的司法制度尝试。总体来讲,建国初期的刑事诉讼理念与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形成了工具主义的刑事诉讼理念。在社会主义革命理论体系中,国家与法律的性质就是工具,工具主义的法律观,自然引申出刑事诉讼制度的工具主义理念。在此指导下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均突出了其工具性的一面,并在巩固社会主义革命果实,实现社会控制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理论相承与实践中的借鉴,使得中国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工具主义理念成为主流,并决定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构建与走向。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时空下,工具主义理念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斗争中,无处不显现出刑事诉讼工具的重要性,总之,马克思工具主义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加之列宁、斯大林与毛泽东的实践探索,共同构成了当时社会主义国家刑事诉讼工具主义理念的理论体系;二是建构了人民性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社会控制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控制主体与受控对象的良性互动会促使社会秩序向有利于社会正向变迁的方向发展。在建国初期的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性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完成了国家、政党权力与人民群众权利的互动,目标一致、目的同一使人民群众自觉地配合社会控制权力的运行,并共同构成对社会张力群体,即当时社会中最主要的反动分子的强大震慑力,完成了刑事诉讼社会控制功能。在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权利与权利的协调制衡下,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显现出来,迎合了当时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人民性与职权性的契合成为中国建国初期刑事诉讼模式的一大特色,并贯穿指导着诉讼制度的生成和诉讼实践的操作,构成了刑事诉讼的构造精神;三是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制度设计是立法者法律观念的反映,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具体内容的安排,正是对工具主义刑事诉讼理念的回应,而人民性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功能设计,也必将通过诉讼制度显现出来。从建国初期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与基本程序来看,突出了刑事诉讼的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在设计主体上政党、政权组织把握着决定权,在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逐步成形,这就为司法主体成为政党、政权控制社会的工具创造了条件;在内容体系中有关基本原则、具体制度与程序规定上突出了职权性,同时,被告人权利有部分兼顾,但总体上未形成司法权力与辩护权利的对抗。因此,诉讼之社会控制的惩罚性、震慑力也就突出出来,诉讼作为阶级斗争、经济保障、社会稳定的工具性在制度上较完善地得以包含,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是相对科学的;四是实践了具有时代特点刑事诉讼运行方式。“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建国初期的刑事诉讼理念与制度集中体现在三大运行方式上,而政策导向式、运动推进式和民众参与式的刑事诉讼实践,也正将诉讼理念、诉讼模式、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所蕴含的社会控制功能发挥到及至,达到了实践与理论的一致性。几年的实践效果证明,建国初期的刑事诉讼运行方式是成功的。虽然,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待当时的诉讼制度,可能有许多非理性之处,甚至是不科学的,但是,在当时刑事诉讼立法本身不健全而刑事司法任务又是极其艰巨的情况下,中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不但完成了工具主义的历史使命,而且,还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新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所造成的利益调整与社会阶层的分化与整合,其结果促使社会矛盾生成与激化,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刑事案件发案率也大幅提高,能否保持社会秩序,既是社会转型获得成功的关键,也是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一大考验。当今社会民众在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陶冶下,权利与主体意识增强,对政府的要求也在提高,为了维护民众利益,获得民众的支持与信任,树立政府的威信,就要把握好社会控制的方法与力度,运用好社会控制的工具,针对各种类型的犯罪现象,通过刑事诉讼来惩治犯罪分子,震慑不安分分子,不失是一个合理的选择。而建国初期刑事诉讼理念与制度及其三大运行方式的成功实践,对当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与改革,甚至对司法制度的整体发展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