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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决策普遍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一原则虽体现了股东民主、资本平等的理念,但在发生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变更时,如何既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权利,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公司发生基础性重大变化时,赋予异议股东一项权利,使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去股份,从而退出公司,此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该请求权起源于美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演进,现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其中尤以美国的相关制度最为成熟、完善。该制度旨在平衡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是对“资本多数决”的补充和匡正,是一项对少数股东保护的有效措施。我国于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引入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立法仅仅对股份回购请求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实践操作不强,尚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本文以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本原理出发,通过比较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与各国的立法例,对其适用范围、行使程序等诸多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立法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议,使其能够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实践背景下有效地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