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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司法制度和审判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所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保障法制统一,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能力,实现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采用了“案例指导制度”的表述,是一种表达上的技巧,表明我们的案例指导制度有别于判例法,不是照搬判例法的做法。文字上的处理暂时搁置了许多争议,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定位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提出,以案例指导审判实践的学理探究日益高涨,但时至今日对于如何认识指导性案例的内涵与效力,都尚未形成统一清晰的思路。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进行定位,是讨论案例指导制度全部问题的基石和核心。我国有着悠久的判例制度传统。建国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运用案例指导审判工作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判例法和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的经验,发扬我国古代判例制度的传统,吸收我国法院案例指导的宝贵实践经验,尤其是有20多年发布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经验。诚然,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涉及到许多观念、制度甚至体制层面的深层次变革,有许多的障碍性因素需要克服,有许多的相关理论需要探讨,有许多的配套制度需要完善。无章可循,无例可鉴,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事情。案例指导制度要真正实现其价值,真正具有生命力,就应当赋予案例指导制度以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确认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审判中的拘束力,也唯有此,才能有力地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使这一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真正发挥其效力。对案例指导制度予以这样的定位,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的司法实际,未超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不仅技术上可行而且具有立法依据,同时亦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可资借鉴。本文对我国古代判例制度传统进行了简要考查,对传统判例制度中重要人物的思想进行了详述,总结了人民法院运用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实践,阐述了英美法系判例法与大陆法系判例制度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启示,探讨了有关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中法学界的理论争议,对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