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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盗窃罪的作案目标趋向高额化,作案手段趋向高技术性,高隐蔽性,这些无不给侦破案件带来较大困难。但是,为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生活的安定团结,我们必须对此类犯罪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在定罪过程中,盗窃罪保护客体的判定对于盗窃罪定罪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盗窃罪的保护客体到底是什么,是理论界讨论的一大课题。其研究无论对于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界意义都是重大的。国内外对于盗窃罪保护客体的研究不胜枚举,在国外,尤其是日本对于盗窃罪客体的研究较为深入、透彻。日本主要是受大环境的影响,关于盗窃罪客体的研究以二战为分界点。二战前在日本本权说占重要地位,其合理性与正当性为司法实践所验证,有其优越性。但是随着日本二战后社会的高速发展,日本学者又提出了占有说,其认为目前所有权与占有往往是分离的,不再如二战前所有权与占有通常属于同一主体,如果还继续沿用所有权学说就导致一些合法占有,但并不具有所有权的人,其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权说的保护范围在这时就显得过于狭小。明明是合法占有财物,但是因其不具有财物的所有权而得不到保护,这就使得社会经济财产秩序较为混乱,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这时占有说应运而生。占有说认为财产罪保护客体首先要保护财物的外在载体,即占有。人们判断财物的归属首先是从占有开始的,占有是对财物所有权最直观、最外在的形式,因此财产罪保护的客体是占有。但是日后日本学者又发现纯粹的占有说对司法实践中对所有权人取回被盗财物的行为不能给予合理解释,这种情况如果按照纯粹的占有说则应该被归责为犯罪,但是这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不能被社会一般人所理解。这时就有学者提出了修正说,在日本修正说被分为两个体系,一个体系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修正说,在日本主要的代表人物为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等,另一个体系为以占有为基础的修正说,以大谷实、曾根威彦为代表。日本关于盗窃罪保护客体的研究活跃了刑法理论界,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诸多指导。在我国盗窃罪客体的研究同日本一样,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所有说认为盗窃罪保护的客体为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占有说认为盗窃罪保护的客体为占有,这里的占有被解释为一种事实状态,我国的修正说各式各样,以张明楷教授为典型代表,其提出的学说为中间说的典范。他认为盗窃罪保护的客体首先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通过法定程序恢复的占有。纵观我国盗窃罪客体理论研究,所有权说是以计划经济为背景提出的,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如今,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能合理解释的问题,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较为全面的保护人们财产权益,随即出现占有说,但是占有说也不是完美的,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在理论界与实践界也出一些缺陷。中间说的出现正是为了弥补本权说和占有说的不足,本文在总结我国所有权学说,占有说的基础上,借鉴日本关于盗窃罪保护客体的理论经验,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分析我国现有学说的不足,并在此提出有合理对抗理由的占有学说,阐述其理由,并对于实践中一些疑难案件即所有权学说、占有说不能合理解释的案例,给予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