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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870年间,是国际法传入中国的最为重要的时期,也是自中法《天津条约》签订后传教士进入内地,引发众多教案的第一时期。一方面,清廷中央政府出于“借师助剿”的考虑,对传教士和列强采取“羁縻”政策,有约必遵,并申斥地方官员在教案的处理上尽量满足洋人的要求;另一方面,清廷采取两面手法,对传教严加防范;地方官员对传教条约甚为敌视,成为教案的发动者和支持者。然而地方官员煽动有余,保民不足,在炮舰威胁下前倨后恭。由于对国际法的忽视,清政府在育婴堂和传教士干预司法等教务政策上失误连连,未能及时禁阻传教士的违约行为,也未能利用修约时机对传教条款进行修改。西方列强在教案中频频采用违背国际法的炮舰政策以求达到逞凶和赔偿的目的,为此他们辩称“中国是不文明国家”,天主教传教士更认为禁阻传教是对“国际法”的违背,显露出“强权即是公理”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