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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混合所有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触发了社会各界的改革热情。国有企业采取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模式,是一举三得的事情:其一,是激发出了国有资本的活力,大大提高了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其二,是带动社会资本在更广领域内的投资经营,拓宽了民营企业的路径;其三,是借助改革契机,逐步打破行业垄断局面,将经济市场化推向深入。国有企业改革虽然牵一发而动全身,牵涉面极广,涉及资本极大,但国有企业改革的势头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既往国企改革的教训是沉痛的,为防止国企改革重蹈覆辙,必须坚持制度入手、法治先行。“混合所有制”的提法并不是第一次出现;被认为是深化国企改革必然选择和唯一出路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营模式,必将成为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需要仔细研究的课题。然而,现如今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的法律制度是不完备的,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脱节于现实需求。本文拟从以下四个部分来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模式改革效用,并提出建立法治体系的建议:在第一部分,本文对国企改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常见用词进行厘定,梳理总结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在第二部分,本文通过对改革历程的理解,分析国企改革未能进行实质性变革的病根所在,研究混合所有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第三部分,本文认为要将混合所有制切实落实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当中,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包括可采用混合所有制的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应采用的产权模式,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应采取的内部治理结构。在第四部分,本文结合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一系列有关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建构国企混合所有制模式展开法律制度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