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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解释问题理论研究近些年来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部门法学者也纷纷展开对各自领域的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但在行法领域,行政法解释问题在行政法产生以后很长时间内都没有成为理论界关心的问题,而这显然与丰富多彩的行政法解释的实践不相适应。
以此为出发点,本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行政法解释基本理论,论述了行政法解释的概念、特征、主体、对象、条件场合。行政法解释是行政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在行政法的适用过程中对行政法规范以及案件事实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理解和阐释的活动,解释的主体是公务员和法官,解释的对象是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事实,解释的条件场合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
第二部分:行政法解释的原则,分为行政法解释的普遍性原则和行政法解释的特殊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也存在于其他部门法的解释当中,例如合法性原则对于民法解释、刑法解释同样适用,而行政法解释还存在有利归于个人原则、综合考虑行政管理效果解释原则等特殊性原则。
第三部分:行政法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有许多种,但所有这些解释方法并非都适合行政法领域,行政法解释是法律方法论多元主义在行政法解释中的运用,每一种方法的选择要根据行政法的特点来考虑。
第四部分:我国行政法解释体制的构建,在我国现存的法律解释体制中,法官是被排除在外的,而法学研究表明,法官是解释法律的重要主体,对我国行政法解释体制进行构建,必须把法官纳入到这个队伍中,而提高法官和公务员的解释能力是解决行政法解释问题的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