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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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之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多民族的国家,从制定目的以及立法精神的角度,地方性法规更加满足地方行政区域的需要,具有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故而在地方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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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之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多民族的国家,从制定目的以及立法精神的角度,地方性法规更加满足地方行政区域的需要,具有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故而在地方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资格扩大至了设区的市,通过近年来地方立法数量增多的趋势,不难看出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将进一步的彰显。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对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关系着人大职能的发挥与完善,更关系着地方治理机制的顺畅运行。然而,我国司法领域普遍存在着重全国性法律适用而轻地方性法规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地方性法规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重要审判依据,却极少在司法审判中被援引。本文对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归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特点及趋势,总结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状况不佳的问题和原因。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情况不佳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立法资源,也没有体现出地方性法规独特的地位,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问题尚待解决。地方性法规在司法适用中的适用率如此之低,是地方性法规自身的“先天不足”抑或是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故意“视而不见”?是地方性法规自身的“孱弱”还是司法审判的“畏缩”?带这些问题,本文以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为切入点,总结地方性法规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并进一步挖掘这些问题的根源,结合相关案例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出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的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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