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完善——从改造传统用益权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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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赋予国有企业对抗所有人的不当干预的权利,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参与市场竞争。但国有企业经营权在现实中的作用却不尽如人意。理论上对如何看待国有企业经营权也存在争议。我国宪法决定了国有企业不能取得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这就使我们只能以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形式来说明国有企业对企业财产的利用权利。但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却因自身理论的缺陷而无力解决国有企业经营权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文提出,以平等保护物之归属与物之利用关系的新型物权理论——物权二元结构理论代替不合时宜的用益物权制度是解决国有企业经营权问题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可以借鉴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用益权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权具体制度。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 本文的前言部分回顾了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权制度的立法进程,指出国有企业经营权在现实中的困境。 第一部分介绍了现有解决国有企业经营权难题的两种理论,又对这两种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不能通过法人所有权解决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用益物权理论也不能合理解释国有企业经营权问题。 第二部分进一步揭示了用益物权制度与国有企业经营权要求之间的冲突,并对用益物权理论不能用于完善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以物权二元结构理论代替现有用益物权理论是完善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前提,而在具体制度的构建方面则可借鉴用益权制度。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用益权立法例,并总结了用益权制度的特征。 第四部分比较了用益权制度适应物权二元结构理论和国有企业经营权要求的内容,并对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和改造。 第五部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经营权具体制度的构建,重点与创新点在于对国家企业经营权登记制度与国有财产收益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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