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和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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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探讨十分热烈的民事审判制度课题之一。法院调解是一种特殊的调解活动,它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民事权益争议的问题,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互谅互让,从而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的活动和诉讼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为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本文将我国的法院调解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分析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所具有的和谐价值及其妨碍因素,并探讨了充分实现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和谐价值的途径。   全文约4万字,共分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法院调解制度和谐价值基本理论的介绍。首先阐述了法的和谐价值的内涵及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的位阶,进而解读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和谐价值的概念,以及法院调解制度和谐价值与法院调解制度其他价值的关系,最后分析了体现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和谐价值的主要标志。   第二部分是揭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具有和谐价值的依据,包括文化依据和现实依据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作者在对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认为法院调解制度和谐价值的文化依据在于其所蕴含的“和合精神”。接着阐述了法院调解制度和谐价值的现实依据,认为法院调解制度和谐价值的现实依据有三,即:法院调解制度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然选择:法院调解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的现实途径;法院调解制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   第三部分剖析了当前影响法院调解制度和谐价值充分实现的因素。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法院调解制度和谐价值充分实现的主要因素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审判权与诉权之间的紧张关系、调解原则规定得不合理以及调解协议生效时间规定的瑕疵和救济机制的缺失。   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提出了充分实现法院调解制度和谐价值的改革建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四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明晰法院调解的原则,包括将“合法原则”改为“不违法原则”和取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其次是完善法院调解的主体,包括明确法官在调解中的定位和引入多元化的调解主体两个方面。再次,改革法院调解的具体制度,包括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相分离,充分发挥审前程序功能;赋予当事人调审自择权,取消当事人反悔权;增设调解瑕疵救济程序和调解协议无效确认程序。最后,在法院调解中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包括完善委托调解的工作机制和推进协助调解的广泛运用两大措施。   笔者相信,通过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和谐价值的探讨,将能给我国当前关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并进一步丰富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学理论,而法院调解制度和谐价值的充分实现,也将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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