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效率违约理论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法经济学派在合同法领域的一项核心理论。效率违约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有其正当性基础,并通过运用经济路径分析法律问题,为单纯的法律分析提供了全新的思考方法,形成了成熟的效率违约理论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分析法学的盛行,不少学者开始关注效率违约理论,结合民法典编撰的历史契机,我国能否引入效率违约理论成为研究热点,对效率违约理论移植的研究相应具有了现实意义。文章第一部分是对效率违约理论的分析,包含英美法系效率违约理论内涵的分析和我国效率违约的研究。其一,英美法系效率违约理论内涵分析,包括效率违约的定义、类型、适用前提条件及英美法系中效率违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实践应用。效率违约理论在英美法系的发展根植于违约无关道德论、契约选择论、违约救济的补偿功能论和以科斯定理、帕累托最优、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为代表的经济学理论,同时追求财富最大化的价值取向,总体上以社会财富的增加为目标。虽然学界对效率违约理论争议较大,但不可否认英美法系的效率违约理论为自身的正当性找到了可依附的理论学说,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际运用。其二,我国的效率违约研究,包括国内现状和相关制度比较。国内现状层面,我国立法中目前虽暂未吸收效率违约理论,但司法实践开始出现法官运用效率违约理论判决案例,而效率违约实践适用的不同判决也进一步彰显出对该理论的吸收进行审视的必要性;相关制度比较层面,效率违约与我国现有的情势变更原则、预期违约制度虽有相似之处,但还是存有明显的区别,这也表明效率违约与我国制度不存在替代的可能,由此效率违约理论能否移植至我国需更深层次的探讨。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论证效率违约理论移植的正当性缺失,即效率违约的理论缺陷,包括效率违约理论的非道德和非效率两个缺陷,使得该理论在我国无法获得正当性基础。效率违约理论要求违约不具有道德非难性,而我国部分违约行为受到道德谴责是必然的,加之《合同法》中对惩罚性违约金的许可,我国没有效率违约所依附的违约无关道德理论基础;效率违约理论旨在追求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和更高的交易效率,而损害赔偿无法弥补守约方的履行利益和效率违约导致市场交易成本增加的现状,使得效率违约理论在我国的适用非效率。以上因素导致效率违约理论在我国的移植失去了正当性。文章第三部分主要从我国合同制度角度,检验效率违约理论能否移植,并进而得出“不可行性”的结论。我国违约责任兼具补偿性与制裁性的功能,无法满足效率违约理论的违约补偿论基础;我国可预见性规则因规定过于笼统而无法实际应用,加之对损害的计算缺乏评估损失的时间标准及适用的损失计算方法,无法起到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作用,违约方可能获得不效率的结果,无法满足效率违约理论的效率要求;我国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与道德不可分的同时和效率违约理论的价值取向相悖,更阻碍了效率违约理论的移植,由此该理论在我国的移植不可行。因此效率违约理论的移植是不正当且不可行的,我国无该理论所需的正当性基础和可行性制度。在我国现代契约秩序之下,树立良好的市场信用,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无疑是提高交易效率、实现社会价值的最佳途径,这一途径与效率违约理论的追求显然背道而驰,故需要对效率违约行为进行遏制。守约方的合同权利不容侵犯,可从实际履行、完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剥夺违约获益角度遏制效率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