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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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是指出于实际需要设置的在权利义务、利益效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股份。放眼西方发达国家,无一不在发展经济的道路上引入了类别股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也亟待引入类别股制度。一方面,一般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公司需求,面对不同需求的投资者,公司急需扩展融资渠道。我国被广泛使用的对赌协议便是对新的融资渠道的探索。但遗憾的是这种协议却没有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随时面临无效的风险。而类别股兼具股权与债权双重属性,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能够满足更多投资者需要。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风险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发展迅速,设计合理的类别股制度对保障融资和公司实际控制也有重要意义。实际上,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已经规定了一些类别股,《公司法》也为类别股的引入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是这些规定零散不系统,不足以支撑现实需求。因此我国亟需引入较为完整的类别股制度。本文拟对类别股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分析,以期为我国今后类别股的研究和法律制度构建做出一定贡献。  本文除了绪论之外,分四章对我国类别股制度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主要对类别股的含义、属性和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现状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理论学说,总结了类别股的三个特征即应附着于股权、应有区别于其他类别的权利、应以一定方式公示。通过对类别股的法理分析和例证分析,论证了类别股具有股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同时通过分析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立法现状,认为我国缺乏完整的类别股制度。  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引入类别股制度的积极意义。通过分析我国经济现实中的案例,研究我国现实国情例如公司法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从而得出结论:从完善公司融资、保障公司控制、丰富公司治理方式、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思路等各个角度分析,引入类别股制度都势在必行。  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了类别股制度的比较法,同时分析了我国引入类别股制度的法律和实践基础。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类别股制度考察,为我国引入类别股制度提供了借鉴。通过法理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认为类别股制度符合实质意义的股东平等,是一种更为高等的股东平等。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为类别股的引入留有空间。同时,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丰富的类别股制度案例。这些都为我国引入类别股制度铺垫了法律和实践基础。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完善类别股制度的思路。本章通过对国外立法经验的总结并且结合我国的现实经济情况,确定了我国应采用法定式立法模式。我国引入类别股应选择几项较为简单实用的类别股,包括有关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类别股、表决权类别股、转换股和偿还股。同时,对作为平衡股东利益的工具的类别股表决权制度也予以了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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