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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权结构被形象地称为“A.B股制度”,其最大的特征在于突破了公司法领域“一股一权”的原则,在同一家公司中股东拥有的不同类型的股票具有不同的表决权。“一股一权”原则是公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其内涵的股东平等理念使得其天然的就具有说服力并且为公司效率的提高、股东利益的保护等衍生概念做出了理论支撑和知识补充。“双重股权结构”这一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涉及到了对公司法、经济法、民法等多个部门法基本价值理念的挑战。因而,双重股权结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所排斥。然而,近年来我国各大科技创新型公司却对双重股权结构热烈追捧。继2013年阿里巴巴采用“中国合伙人制度”赴港上市失败转战美国上市以来,京东商城、百度集团和爱奇艺等科技创新型公司也都纷纷避开国内的证券市场选择远赴美国上市,这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他们都采用了“双重股权”这一股权结构方式进行上市,这无疑是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一种巨大的资产流失。为了顺应时代的需求,我国应该进行公司法领域的改革,初步建立起与我国资本市场相适应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以期鼓励和引导有这种需求的公司在境内上市,使中国本土证券交易所与国际接轨,激发经济改革的创新与活力。本文将从双重股权结构的概念着手,运用模型和经典案例描述了双重股权结构的运作模式,比较双重股权结构与其他法律概念的异同之处,寻找双重股权结构的本质特征和独特作用。通过对双重股权结构的背景理论和其本身所具有的内涵进行分析,研究双重股权结构的产生是否具有正当性。最后结合国内外经验,对双重股权结构的构建和相关完善措施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一部分是关于双重股权结构的一个基本概述。首先,本文总结双重股权结构的概念表述,并且运用两个典型案例来展示双重股权结构的表现形式和运作模式。其次,本文通过把双重股权结构与优先股制度、有限合伙人制度和表决权代理等制度进行对比,总结出双重股权结构的基本法律特征。最后,本文结合以上案例和特征分析说明了双重股权结构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第二部分是关于双重股权结构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分析。首先,本文就双重股权结构产生的理论背景进行了探析,通过表决机制从“一致决”原则到“多数决”原则的转变,从“一人一权”原则到“一股一权”原则的转变,笔者发现公司法领域中的表决原则并非是一层不变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慢慢适应公司制度发展而变化的。其次,本文通过对股东异质化理论、股东权利束理论、公司合同理论的分析,笔者发现双重股权结构的产生有其合理的发展背景。最后,本文通过对公司法学、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等基本理论的探析,笔者得出双重股权结构的内涵理念并不违反法学理论,其本身是完全正当的。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是否需要把双重股权结构纳入法律体系的分析。本文通过考察境外关于双重股权结构的立法模式和我国目前大陆和香港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咨询文件,笔者建议双重股权结构在我国的行使不能依靠公司章程的约定,而应该把双重股权结构正式纳入我国商法体系之中。第四部分是关于如何在我国实行双重股权结构这一股权设计所需要的配套措施。笔者把措施分为了两大类,一类是法律需要明确作出规定的措施,另一类是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意思自治的措施。两种措施应配套实施以防止实施双重股权结构所导致的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另外,笔者还建议双重股权结构应首先在创业板市场进行先行试点,看其在实践中运行的具体效果再行考虑是否在主板市场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