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驰名商标淡化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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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淡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利用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弱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识别作用以及内在价值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则谓一种更高水平的商标保护理论,其超越了传统商标保护的混淆理论,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至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给予了驰名商标以更加全面的保护,是一种更为严格的保护理论。尽管反驰名商标淡化的司法实践较早起源于德国“奥道尔案”,但其法律制度的真正完善与成熟则在美国。美国拥有着世界上最为丰富与发达的反驰名商标淡化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对淡化的定义、表现形式、标准、救济方式及其例外情况等皆进行了详细而完备的规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不断规范运行,其可谓是世界各国借鉴的范本。反驰名商标淡化法律制度不仅拥有其丰富的基础理论,还契合了法哲学中正义与秩序的社会基本要求,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与环境。同时,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也为反驰名商标淡化法律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撑。驰名商标淡化理论不断走向成文法的过程,应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发展我国民族品牌经济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我国对反驰名商标淡化的保护起步较晚,由于理论薄弱,法律欠缺,还未形成统一而行之有效的反淡化法律体系。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对美国及相关国际条约的反淡化制度予以借鉴和吸收,在立法上全面构建反驰名商标淡化法律保护体系:明晰驰名商标淡化的定义与形式;规定反驰名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完善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规定反驰名商标淡化的救济方式等。同时,企业方面应树立反驰名商标淡化的意识,加强自身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管理:设计驰名商标时应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建立和完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体系;建立健全驰名商标的管理制度,以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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