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行为无效后果的处置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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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民事行为无效后果的处置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是经常遇到的难题。与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物权、债权及其侵权行为法都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性。本文分为三部分: 一、分析民事行为无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相关的基本理论。为无效和时效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提供理论基础。着重探讨了无效后果、时效及其相关概念,并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 二、分析和探讨了民事行为无效后果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民事行为无效产生返还财产、给付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后果。因我国民事法律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民事行为无效返还财产的依据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权回归力的体现。本文认为,民事行为无效返还财产的一般原则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由于货币本身的特殊性,采用“占有和所有一致原则”,当返还给付物是货币时,不是依据所有物返还,而只能按照给付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法律基于利益衡平和政策考量,使民事行为无效的溯及力——返还财产原则因特定物毀损、“连续性”给付、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因无效侵权产生各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本文认为,请求权性质不同诉讼时效起算可能不同。时效的起算不仅要考虑请求权的发生也要考虑请求权的到期,这就需要根据时效制度基本原理及其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确认,不能一刀切。 三、对民事行为无效后果的处置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进行探讨:①法官主动援引与已过最长时效的关系。认为时效期满产生是永久抗辩权,当事人不援引,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②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形式与时效的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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