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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工作。传统的激励理论最早是在企业管理过程中提出来并加以使用,之后学者将该理论逐步运用到政府机关及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中。伴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经过研究提出了心理契约的概念。心理契约经过国内外学者多年的研究,其理论已基本成熟,且已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的运用。此外,国内外的某些学者也在研究中提出了心理契约理论在非盈利组织、非政府机构在激励过程中的应用。目前公安机关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也采用了各种激励手段,但基本上是以传统的激励理论为基础。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的某些激励措施也显示出了不足。提高警员的工作积极性,是提高整个队伍战斗力的保障。因此,将心理契约理论应用到公安机关的日常管理,尤其是运用该理论对刑侦部门的警员开展有效的激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研究了心理契约理论,并着重研究了不同学者对心理契约概念所下的定义,揭示了心理契约的特点、内容、结构维度。接着,研究了心理契约履行对工作行为产生的影响。结合心理契约理论及他人的研究方法、成果,以本市某区刑侦警员为研究对象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调查问卷研究,并对样本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调查了刑侦警员的心理契约状况。结合心理契约理论及调查研究的结果,总结了现行激励机制中的不足之处,如薪酬机制、绩效考核的不合理等因素。接着,本文研究了西方发达国家及香港地区在警察激励方面的情况。最后,根据现有的成果,文章提出了以心理契约理论为基础的刑警激励机制的构建,并提出了构建该机制的基本原则:目标相结合原则、公平性原则、时效性原则以及个性化原则。基于心理契约的刑警激励方式主要包括:基于交易型契约的激励方式、基于关系型契约的激励方式、基于发展型契约的激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