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时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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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公共场所,医院每天来往的人员数以万计。近年来因医院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病人或其他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事故大量发生,而受害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却困难重重,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立法上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当前对第三入侵权时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虽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首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尚不够具体并且缺乏可操作性。有鉴于此,本文对第三入侵权时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期自己的浅薄之见能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一起医院婴儿丢失案引出了本文要予以讨论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比较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此领域的相关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对第三人侵权时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法理层面的探析。文章的第三部分重点对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以及医院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限制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根据上文的分析,为医院更好的履行其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有关措施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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