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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也称法警)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是一支兼具双重法律地位的特殊武装队伍和重要的执法主体。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中规定:法警主要有现场警戒保护、提解押送、送达传唤、执行强制措施、参与侦查办案、搜查追捕等法定职能。随着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和改革,检察机关打击惩治、监督管控、教育预防、保护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日趋凸显,由于司法警察特殊的工作性质,其在保障办案质量、安全保障、监督执法等工作任务日趋繁重,新形势、新任务、新立法、新标准、新规范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扩大了履职范围,但是相关具体法律规范却没有完善完备,欲建立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司法警察队伍,打造全面依法履职新模式,健全法律规范势在必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实行捕、诉分离,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实行侦、捕、诉分离,各部门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制度育警,规范建警,才能造就一支“规范履职、技能精通、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体现内部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可见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律规范及规章制度上亟需日臻完善,从而更好地保障检察工作良性、健康、有序合法开展。因此,笔者以呼伦贝尔地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情况为例,从法律规范依据少、位阶低;具体规范内容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口岸、民族等特点形成的地域差异及人员组织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明晰法律规范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在规范和执行层面的建议,对立法、司法实践及贯彻运行并应用于检察办案都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