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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社会机动车的保有量日益增加,交通事故的数量日趋增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有损害就需要有相应赔偿制度对受害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救济,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前提下产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制度较之其他赔偿制度,在事故主体、赔偿主体及赔偿顺序、案件自身以及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上均存在着特殊性。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因其赔偿数额高以及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的特殊性而成为交通事故赔偿制度中两个重要的制度,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负面影响也因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数量的增加而日渐突出。本文分别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论问题、我国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分析、解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现存问题的建议五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实践为出发点,结合国内外的立法例及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学说,对完善我国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述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制度。首先回顾立法沿革,阐述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的确立过程。其次,根据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归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在事故主体、赔偿主体及赔偿顺序、案件自身、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这几个方面的特殊性。再者,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为引子,阐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发展过程。第二章运用比较分析法,在理论层面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学说进行分析,明确我国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解决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争议,阐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间的区别。在罗列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立法例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第三章通过立法与司法解释的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阐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现存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从法律规范层面和户籍制度两个方面分析产生前述问题的成因。第四章分别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内容、第十七条的适用范围以及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分析,阐述上述条款在解决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问题方面所存在的不足。第五章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前提和出发点,借鉴前文所罗列的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中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部分,提出笔者认为目前比较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对合理、公平的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年限的建议,并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为中心,建议完善与两个赔偿金制度相关的配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