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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作为一种具有法律属性的行为,其法律意义不仅为包括行政法和刑法在内的多个法律所交叉规制,而且即使是同一部法律如刑法上的规定,也会有多个条文对其做了不同性质的规定。如此立法现象,一方面是“容留行为”本身复杂性的表现,另一方面这势必带来司法适用上的混乱。本文试在梳理和阐述“容留行为”及其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容留行为的入刑根据、当前问题和完善对策予以探究。全文除引言外,主体部分具体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中容留行为之基本界定”,主要梳理和阐述了社会现象意义、法律意义和刑法意义等上的容留行为概念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分。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都有对各类容留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条文。在民事生活和城市管理等层面,容留行为也表现为违法行为提供场所。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容留行为的法律含义远远超出容留卖淫与容留他人吸毒这两种固有罪名。因此,有必要将容留行为与容留型犯罪相区分,并对刑法中的容留行为重新定义。第二部分“容留行为入刑的理论根据”,主要阐述容留行为入刑的理论根据,解决的是刑法为什么要规制容留行为,以及规制何种意义的容留行为。具体来看,容留行为入刑的理论依据分为规范依据、政策依据、哲学依据三个方面,其中,在规范依据层面,容留行为入刑必须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13条“但书”和刑法的公正价值等基本原理;在政策依据层面,容留行为入刑必须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在哲学依据层面,容留行为入刑必须反应量变与质变原理与系统论原理的内在含义。第三部分“我国刑法中容留行为的现状考察”,主要从刑法分则的角度,阐述我国刑法关于容留行为的具体立法规定及其特征,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来看,我国刑法中容留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我国刑法中容留行为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二,我国刑法中容留行为除了容留卖淫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之外,还包括窝藏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第三,我国刑法中容留行为的容留对象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在肯定前述理论依据的基础上,着重考察我国刑法中的容留行为所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刑法中的容留行为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冲突、日常容留行为的定性不一、容留卖淫罪的司法适用不统一和容留行为与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区分模糊等四个问题。第四部分“刑法中容留行为的问题解决”,基于前文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对容留行为的规范存在的问题,具体寻求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具体而言,第一,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衔接。对于同时处于行政法和刑法规制之下的容留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行为方式、身份、环境等具体细节,综合判断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两法如何适用;第二,区别日常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行为人当时所处的具体条件以及职业行为、近亲属关系等,具体分析其是否纳入刑法中容留行为的规范范畴;第三,细化容留卖淫罪的司法适用根据。应当降低该罪法定刑、细化量刑档级以及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第四,厘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厘清容留行为与共同犯罪中望风等帮助行为的区分,不能将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容留行为的帮助行为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