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依附于人类生存环境和其生产活动影响导致的世界环境恶化的不同因素,世界各国承担的共同的但是相对有区别的责任。它从最初的国际环境文件的体现最终发展成为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国际环境保护和世界各国利益平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现如今,这一原则被广泛的运用到国际法律条文和国际环境条约中,引导着国际社会对共同关注的全球环境问题进行进一步解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从国际社会环境保护的普遍性与广泛性出发,主要强调了相关国际环境法律对责任的界定以及其在国际法中的适用。因此,研究有关全球气候合作的国家间共同与相互区分的责任,对该原则在其他全球环境立法和环境条约、国际法文件适用存在着积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说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和发展进程,梳理了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即“共同的责任”与“有区别的责任”。第二部分,以国际关系合作发展理论为依托,以公平正义、全球合作以及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方面为切入点,剖析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合理性,进而指出国际气候合作中必然需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约束,为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第三部分,以全球气候合作为基点,分析研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气候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并指出在后京都时期由于发达国家不断弱化自身强制减排义务的意愿,让它在气候合作的减排中继续适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难度加大,使得在气候谈判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处于尴尬地位。最后,联系国际法理论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适用的基础,分析得出国际气候合作中该原则的适用对“公平”界定存在分歧、发展中国家资金技术能力支持不足、合作控制目标难度加大以及缔约方适应能力不足等困境,并依据2014年利马气候大会达成的成果,阐明了面对全球气候合作,强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的强制力就需要方式的创新。同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适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资金技术、评估监管、合作模式方面的前景做出如下判断:深化国际关系合作理念;创新资金、技术转让方式;逐步完善国际气候合作评估监管体系;继续推进可持续发展理念。由此采取的全球气候合作成为实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更好适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