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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关系、社会结构、纠纷形态等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呈现了新的特点。其中,网络购物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也呈现了新的发展态势。究其本源,网络购物终究还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只不过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空间上向虚拟世界延伸了而已,由此产生的纠纷主体仍然是人。人与人之间一旦存在利益对抗就会产生纠纷,网络购物交易量大规模增长的同时,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解决网络购物民事纠纷不仅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转型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社会基本秩序构建与完善的时代要求。由于网络环境具备技术性、虚拟性、无地域性等特点,自然就使网络购物纠纷与传统的市场交易纠纷存在相当的差异与区别。这种差别在法律领域的映现主要集中在管辖权界定、证据有效性、法律适用等方面。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要合理有效地解决网络购物中的民事纠纷不仅需要诉讼机制的有效救济,还需要非讼机制的衔接配合。网络购物纠纷的非讼救济领域除了协商、调解、仲裁等传统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手段之外,还包括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目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发展已颇具规模,但在我国依然处于初步阶段,尚无法发挥其效能,“从容”地与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有效配合衔接。所以,要合理解决网络购物纠纷,探索网络购物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流互补,最终形成一个有效的多元化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制势在必行。本文主要以探究网络购物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为线索,以诉讼和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为思路,以有效保护网络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解决网络购物民事纠纷为出发点,在网络购物逐渐日常化的背景下,通过实证探究网络购物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现状,结合学界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框架,对当前我国网络购物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鉴于互联网环境的技术性与虚拟性,网络购物民事纠纷出现了法院管辖权不易确定、电子证据有效性争议、纠纷解决成本较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给我国的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有效应对这一挑战,本文在研究我国网络购物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分析了国外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与实践经验。美国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的“长臂管辖权”相互配合,合理分流化解了网络购物纠纷,节约了纠纷的解决成本;欧盟通过《布鲁塞尔条例》赋予了原告当事人一方选择诉讼法院的权利,将交互式的网址纳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通过国际条约来引导网络购物民事纠纷的合理解决。国外的这些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网络购物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确实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借鉴并不等于照搬,制度的借鉴移植需要合适的“温度”与“土壤”。因此,本文以网络平台自洽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机关诉讼纠纷机制为例,对我国网络购物民事纠纷进行了实证考察,力图找到理论与实践相沟通的连接点,为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网络购物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温度”与“土壤”。针对我国网络购物民事纠纷存在的缺乏权威中立网络购物社区治理机构、司法管辖权不易确定、调解与仲裁效能有限等问题,在吸收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逐步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想。要妥善解决网络购物民事纠纷,一方面要将权威的在线纠纷解决机构纳入制度层面,另一方面要巩固网络购物民事纠纷的最终司法救济屏障,从而实现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互动,最终形成一个良性的多元化网络购物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