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研究

来源 :华中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s0045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形事追缴是一种非刑罚意义上的处置措施,对于打击犯罪,实现刑罚目的,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签署这两个《公约》的国家普遍建立了犯罪所得刑事追缴或没收程序。为顺应国际趋势,履行国际义务,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增设的特别程序中,专门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但是,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刑事追缴程序仍存在诸多不足: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太小,追缴的财产范围不全面,申请追缴的主体范围过窄,启动追缴程序的期限过长,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被害人与被告人救济权利缺失等等。本文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文本规定为基础,借鉴国际社会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立法与司法的成功经验,以期为我国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一般法理。主要阐释犯罪所得的含义、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含义与特征,阐述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刑罚目的论、国家责任论、程序法治论、权利保障论依据。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介绍国际社会关于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立法概况,主要介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外国国家及地区关于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立法规定与实践状况。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的部分国家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立法已经走在我国前面,通过分析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该程序的立法现状,比较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为我国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完善提供有效借鉴与指导作用。第三部分在前文评析国外部分国家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立法规定的前提下,着眼于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在研究该课题时发现新刑事诉讼法制定了特别没收程序,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及时到庭的实践缺陷,但实践中司法机关追缴犯罪资产程序仍然出现瑕疵,本部分借此探讨我国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第四部分综合分析上述经验、各国立法,指出了我国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不足,在本部分提出完善的建议,主要包括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等五个方面,保护被告人及被害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财产,节省司法资源。
其他文献
随着社会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之间相互交叉的案件越发常见。由于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罪与非罪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但学界对刑民交叉的概念、本质、类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一项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为了防止羁押错误,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建立了严格的审前羁押审查程序,由中立的
日本共产党于1922年7月15日成立,在天皇的专制统治下,该党几度被迫解散或被取缔。1927年党第二次重建后制定的纲领性文件《关于日本问题的决议》,将计划中的党的机关报视为党
合同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法律和行政方法,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合同关系,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