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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形事追缴是一种非刑罚意义上的处置措施,对于打击犯罪,实现刑罚目的,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签署这两个《公约》的国家普遍建立了犯罪所得刑事追缴或没收程序。为顺应国际趋势,履行国际义务,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增设的特别程序中,专门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但是,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刑事追缴程序仍存在诸多不足: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太小,追缴的财产范围不全面,申请追缴的主体范围过窄,启动追缴程序的期限过长,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被害人与被告人救济权利缺失等等。本文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文本规定为基础,借鉴国际社会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立法与司法的成功经验,以期为我国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一般法理。主要阐释犯罪所得的含义、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含义与特征,阐述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刑罚目的论、国家责任论、程序法治论、权利保障论依据。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介绍国际社会关于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立法概况,主要介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外国国家及地区关于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立法规定与实践状况。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的部分国家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立法已经走在我国前面,通过分析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该程序的立法现状,比较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为我国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完善提供有效借鉴与指导作用。第三部分在前文评析国外部分国家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立法规定的前提下,着眼于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在研究该课题时发现新刑事诉讼法制定了特别没收程序,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及时到庭的实践缺陷,但实践中司法机关追缴犯罪资产程序仍然出现瑕疵,本部分借此探讨我国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第四部分综合分析上述经验、各国立法,指出了我国犯罪所得刑事追缴程序的不足,在本部分提出完善的建议,主要包括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等五个方面,保护被告人及被害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财产,节省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