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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在现代社会有两方面的含义: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受损害应承担的责任以及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雇主的前一种责任在劳动法上给予了充分重视,雇主被赋予较重的义务从各方面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的利益。而对于雇主的后一种责任应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本文所指的雇主责任制度即是针对雇主应承担雇员对第三人致害的赔偿责任的制度。现今社会雇佣关系是各种经济关系的发生基础,雇员承担着大部分对外经济交往的任务从而对第三人致害的可能性增加。雇主责任制度即在社会需求下应运而生。各国均出于雇主的强势经济地位和对受害人利益保障的考虑使雇主在不同程度上承担雇员致害的责任。但我国民事法律中并没有单独规定。雇主责任制度涉及雇主、雇员、受害人三方,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本文即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来阐述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部分是对雇主向第三人赔偿责任的研究。首先笔者通过考察世界上关于雇主责任制度构建的两种模式,确定雇主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从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必然要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 条明文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是顺应社会需要和法律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发展趋势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一部分的第二个问题即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的性质为基础上确立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为雇员成立侵权责任、雇佣关系的存在和侵权行为为职务行为。本文分三个小节对其逐一论述,从各国实践出发总结经验,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上指导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