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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点,研究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评论各国具体制度设计的同时,对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总结,分析和预测数据库保护的发展趋势,为我国数据库保护提出若干建议。数据库产业的迅速发展,呼唤着法律的有效保护,原有的法律体系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随着电子数据库的大量产生,其独创性减少而制作数据库的投入和数据库的经济价值大大增加,仅用著作权法保护已远远不够,于是1996年欧盟制定了至今唯一一部数据专门法律——《关于数据库保护指令》,旨在保护那些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有大量投入的数据库,美国近年来也在努力建立专门法来保护数据库产业,并且这一问题已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关注,早在1996年国际版权与外交会议上就有过热烈讨论。我国于2001年修订了著作权法,但仍没有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明确规定,甚至没有“数据库”这一概念,而且数据库产业在我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产业的发展、理论的研究、法律的保护均需加强。本文意从建立法律保护之研究入手,达到促进我国数据库产业信息产业发展的目的。本文分为四部分,对数据库保护的模式及立法现状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分析,然后用利益平衡理论分析数据库保护的必要性及其发展趋势,为我国建立该制度提供建议。第一部分概述。分别从专业技术和法律角度概括了数据库的定义,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数据库具有法律上的特定含义与其最初发端的计算机科学领域的本意已有所不同,文字、艺术、音乐或其他形式作品的汇集,甚至融合了各种数字形式的多媒体的集合也是数据库,并简单介绍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发展情况。第二部分论述数据库保护的四种不同模式。数据库产业发展迅速,对数据库投入大量财力物力的制作者如何保护是本部分论述的中心。原有的著作权保护已远远不够,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制作者希望通过签订合同来维护权益,但存在着私权与公权冲突的可能。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了上述三种保护模式的优劣利弊。最后重点介绍评价了数据库特别权利保护体系—<WP=3>—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和H.R.354法案,对特别权利保护体系产生的背景、作用、及主要内容进行全面介绍和评价,试图在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合同法保护之外,成功地建立一种有效的保护模式,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建立在世界范围引起极大反响,将数据库保护提到一个新层次,是数据库保护制度的里程碑,对我国的数据库保护制度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用利益平衡理论及历史分析方法对数据库保护进行法理分析。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其最终归宿,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遵循着这一古老原则设计着现代制度,欧盟指令重在保护制作者、产业商的利益,保护标准过高,美国则吸取欧盟的经验教训,注意平衡制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我国建立数据库保护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如何平衡私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对版权传统和作者权传统的比较研究,分析数据库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两大传统不断融合,数据库的保护标准越来越高。最后结合我国版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国情提出建立数据库保护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建立我国数据库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数据库保护问题在立法上是落后的,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判例的不确定性。本文参照国外先进立法例,分别从保护原则、保护模式、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及保护的限制等方面为我国建立适合我国现状的数据库保护制度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