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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构造是指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主体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关系,包括主体要素、内容要素和关系要素。尽管伴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演变,行政诉讼构造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中,但职权主义模式是我国行政诉讼构造的立足点,不能因为行政审判实践陷入困境,而产生妥协,放弃职权主义模式。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行政诉讼构造仍是职权主义模式,这也是我国行政审判实践应该坚持的法治方向。行政诉讼构造在行政审判实践基础上应该通过受案范围的拓展、诉权保障的实现以及审判权能的增强而获得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