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研究——兼论我国省县两级地方政府财产税税权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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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是对人们拥有或支配的财产课征的税收。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财产税一般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而存在。财产税收入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主要用于地方公共产品的融资,财产税也导致了地方政府间的竞争。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体系不够合理,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地方政府财政的需要,无法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在财产税税权在各级政府的划分上也存在三方面问题:财产税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税收执法权划分不明晰;财产税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收入归属不明晰。针对财产税税权的归属问题,我们不能只从完善一个税种的角度去看,同时考虑地方政府为履行职能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及为争取税基、最大化辖区收益的竞争行为。论文主要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文章的第1章和第2章。第一章导言介绍了文章的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回顾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第2章论述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基本理论。包括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收入要求,阐述了公共产品供给与地方政府竞争理论,界定税权的概念和分配原则,补充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税权分配原则。 第二部分为文章的第3章,是对财产税税权分配的模型分析,主要讨论税权在省县两级地方政府的分配。以柯布-道格拉斯模型为基础模型,从政府税收竞争的角度比较我国财产税归属的效率。通过模型修正推导出如何避免地方政府间无效竞争以及提高整体效率的方法。 第三部分为文章的第4章和第5章。第4章是分析国内外财产税收入和税权分配的现状。总结国外财产税实践经验,归纳我国财产税税权分配存在的问题。第5章为财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政策建议。地方税主体税种地位的确立需要财产税税权完善和收入地位的提升。此外,提出我国财产税税权在省级和县级地方政府间分配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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