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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多发频发,维稳压力不断增大,迫切需要转变刚性维稳思路,切实保障公民权益,从源头上消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的要求,对司法行政部门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东省惠州市地处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较早开展了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探索,并在国内率先创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现阶段,惠州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全面推行起来,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在提高群众法律知识水平、处理邻里矛盾、保持乡村平稳和完善乡村法治化建设等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提高了公共法律服务质量。但是,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深入地分析研究。论文以惠州市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分析、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了解惠州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现状。研究发现,惠州市村(居)法律顾问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律顾问的工作及服务质量差异较大、法律顾问的聘用及管理不规范、顾问律师存在潜在的角色冲突、村(居)服务需求的差异性照顾不足等;而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定性模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不健全、需求反馈和服务监督机制不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机制不健全等方面是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基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视角,提出了完善惠州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对策:明确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定性、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健全需求反馈和服务监督机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