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布莱克纯粹的法社会学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实主义法学的承继,同现实主义法学一样研究的是动态中的法律,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实施,将法律视为一种实际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书面上的规则,探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在方法论上深受行为主义法学的启发,他们都崇尚科学,重视对法行为的研究,而不是将研究目光局限于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则。布莱克纯粹的法社会学理论开创了一种新的法社会学研究范式,主张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律现象,构建了一种运用几何学的方式方法解释和预测法律行为的理论。在研究中剔除价值判断,排除心理因素、目的因素甚至是人自身,更是把行为科学的研究方法推向了极致。他的法律行为理论从社会生活的几个方面出发,研究了法律与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命题。随后他又将他的法律行为理论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创设了案件社会学这一研究角度,从独特视角发现了司法差别待遇的存在并提出了其存在的原因,进而又提出了消除司法差别待遇的司法改良方案。应当说纯粹法社会学理论以政府的控制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异质性中探讨社会因素对法律量和样式的影响。我们应当肯定其方法论和理论成果为法社会学研究开创了新的研究进路,但也不能忽略对其所主张的科学化和纯粹化的进一步考察,布莱克理论命题的可行性仍有待实践的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