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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台湾地区司法院作出第684号解释,该号解释较之前的第382号解释具有更大的进步性。“校园”—直是台湾地区法外治权之域,此领域所产生的争执,往往以“讼则败诉”的结果而受到过分压抑。但是第684号解释打开了学生权利救济的大门。虽然有救济并非意味着救济必将成功,但是在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即可诉愿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却具有深远意义。在释字第684号解释作出的短时间内,台湾地区“教育部”和各高校迅速对此作出反映。台湾地区“教育部”出台了《因应司法院释字第六八四号解释,专科以上学校处理学生事务参考原则》和《大学及专科学校学生申诉案处理原则》两部法令。本研究的重点在于考察释字第684号解释对台湾地区高校自治的影响。台湾学界普遍认为释字第684号解释的作出是台湾高校在学关系从特别权力关系向一般权力关系转变的标志。一般认为第684号解释对大学的影响很大,大学根据该号解释在规章制度、组织管理、人事调整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改变。而这一切更能在大学生权利救济上加以体现,如申诉程序更加规范,学校规章制度根据该号解释立即着手于修订,完备权利救济系统等。本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深度访谈法,在回顾相关学说理论、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第684号解释对大学自治的影响加以描述。通过对深度访谈,本文以“法规认知与传递”、“法规认同与执行”以及“立法目的达成度”三个指标来了解师生以及行政人员对第684号解释的认知与评价,借此进一步分析该号解释对大学管理自治、规章自治、学术自治等方面的影响。根据上述三个指标,在对八位访谈对象的看法加以进行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一、大部分师生以及行政人员对该号解释的认知程度较低。二、各高校对该号解释的宣传途径有限,但政策执行效果较好。三、各方对该号解释对学生权利救济的作用持肯定态度。四、各高校积极检视校内规章制度并对部分章则进行修改。五、部分高校设置新的机构来处理可能增加的申诉案件。六、友善校园观念深入人心,校内学生申诉事件不增反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