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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补强规则是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按照诉讼的进程,刑事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举证规则、质证规则和认证规则三块。现有的证据立法中,尤以认证规则规定得最少,本文所要探讨的补强证据规则即属认证规则之一种。所谓证据补强规则,是指通过排除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单独成为定案根据,限定需要补强证据的证明力,以确保案件的实体真实。对于补强证据规则,我国理论界研究不足,立法更是规定粗糙,难以适应和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什么样的证据需要补强?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补强?需要补强到什么程度?一系列的问题,有待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本文作者在比较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构思,以资有益于立法和实践。第一章探讨了证据补强规则的基础理论。文章首先对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构成要素进行了较为详细地阐述,接着对补强证据补强规则适用条件、补强范围、证明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探讨,最后对证据补强进行了价值分析,分析了补强证据规则的多重价值。第二章对证据补强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分别对单独被告人之供述、共同被告人之供述和其他供述性证据的补强进行了论述,认为单独被告人之供述和共同被告人之供述都需要进行证据补强,并对其他供述性证据的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第三章对英国、日本、我国台湾的证据补强规则作了介绍和简要的评析。英国的补强证据规则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中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日本对补强证据规则法理研究极其深入,对补强证据规则的内容的研究已成体系,日本、我国台湾补强证据规则只限定为被告人的自白,而不涉及其他种类的言词证据。第四章对我国的证据补强规则的现状及其完善进行论述。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并对其进行简要评析,然后就补强证据规则需要完善的五方面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最后笔者提出构建了我国补强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则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