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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既要调整正常状态下的社会关系,也要规范非正常状态下的社会关系。2003年,SARS疫情的爆发暴露了我国突发事件应急体制中存在的不足和国家紧急权法律制度的空白和粗疏,也引起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重视。理论界关于制定和完善国家紧急状态法的呼声不断高涨,政府也做出了迅速的反应,于2004年3月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紧急状态制度,同时紧急状态法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之中。可以说,国家紧急权制度的完善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的实践问题。本文研究如何在非常状态下加强对国家紧急权的法律控制问题。因为权力容易被滥用,在非常情况下的国家紧急权更容易被滥用。“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防止权力超越法律的界限。宪法的重要功能之一便是限制政府权力、控制政府权力和规范政府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就是一部控权法。强调在紧急状态下以宪法和法律控制国家权力则显得尤为重要,将国家紧急权纳入法治的轨道是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防止一种危险的倾向,即将紧急状态法简单地视为政府处理和应对危机的法律工具,无限地扩大政府权力简化法律程序,一味地为政府提供便利而忽视了对紧急权运作的法律限制。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本文的引论。首先,通过对国家紧急权概念的界定和理论根据的分析,<WP=4>指出国家紧急权是立宪主义的产物,在专制社会和独裁国家不存在紧急权问题;紧急权不能超越宪法,凌驾于宪法之上;紧急权的最终目的在于恢复正常的宪政秩序;宪法中的紧急权条款与宪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其次,深入分析了国家紧急权易被滥用的原因,强调对国家紧急权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应当警惕国家紧急权的“双刃剑”效应,防止其破坏法治、侵犯人权的副作用。最后,回顾了我国国家紧急权制度的历史,总结其历史经验和教训,指出了当前应当努力的方向。第二章讨论了对国家紧急权进行控制的实体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紧急状态必须有法律的明确界定;国家紧急权的行使必须以恢复宪政秩序为最终目的;国家紧急权的运作必须坚持分权原则;紧急措施必须依法行使,要有法律的明确依据,而且应当与紧急状态的严重程度相对应,以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最后,国家紧急权不得侵犯基本人权,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的底线,即不可克减(non-derogated)的基本人权,是对国家紧急权进行限制的重要手段。第三章探讨了对国家紧急权进行控制的程序要件,指出对国家紧急权的程序控制比实体控制更为重要,效果也更为显著。在紧急权行使的程序中应当重视紧急状态的宣告、紧急状态的时间限制以及紧急状态的及时终止等关键环节,以防止紧急权的滥用。第四章研究了国家紧急权的监督问题。通过回顾和检讨德国魏玛宪法历史经验,指出了议会监督对紧急权控制的重要性,应当加强议会的制度建设以保证议会对紧急权的实质性监督。分析了议会监督的主要内容,指出对紧急状态决定的监督是其中的关键环节。最后探讨了司法审查在紧急权监督中的作用及局限性,认为司法监督重点在于对紧急措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