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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05年以来,滑稽模仿作品作为一种备受争议的作品种类引起了学者们的研究和讨论。滑稽模仿作品因为特有的滑稽和模仿的内涵曾引起国内外诸多关于此类作品侵权与否的争议。美国更于2010年针对此类作品专门出台了一部《滑稽模仿法案》,此事件既标志着在美国此类问题的判断从此有了明确的标准,也暗示着其他国家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而在我国,随着人们娱乐意识的加强,对于经典作品的创造性改编俯拾皆是,搞笑视频在网络上大行其道,对于名人形象的滑稽性模仿也大有人在。这些改造与模仿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滑稽模仿”,著作权法上的“滑稽模仿”在新形势下应该如何界定,以及滑稽模仿现象在我国著作权法上应该如何规制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通过对概念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得出概念本身亦需要发展的结论;结合目前滑稽模仿作品的概念进行分析,得出对滑稽模仿作品的概念进行重构的必要性。滑稽模仿作品不仅是指一类对知名作品的形式和内容进行重新编排从而反映此类作品自身具有的某种缺陷的作品,同时应包含一类创造性和娱乐性地利用知名作品的形式和内容来反映作者对社会现象的思考等新的构思的作品。滑稽模仿作品的概念扩大化后,滑稽模仿现象的著作权法规制即具备了可供研究的前提。论文借鉴了国内外对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判断的种种理论基础,发现合理使用制度在探讨这一问题时的重要性,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在判断滑稽模仿作品上存在的不足做出了分析,从而尝试对我国运用著作权法规制滑稽模仿现象提出了相关建议。论文综合采取了文献分析、类比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这一论题进行研究。由案例到理论,由司法到立法,最终将纷繁复杂的滑稽模仿现象分为了两类:滑稽模仿作品和其他滑稽模仿现象。滑稽模仿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而其他滑稽模仿现象的著作权法规制则根据其所侵犯的各种权利类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