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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作为一种灵活便利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由来已久,绵亘古今中外。它专指当户将一定的标的移交典当机构占有换取当金的行为;当户有权在一定的当期内向典当机构偿还当金本息及其他合理费用赎回原当物;但过期不赎成为死当,典当机构则获得该当物的所有权或以该当物变价而优先受偿。典当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融资方式中的一种,相比于其他融资方式具有方便、快捷、便民等特点,在当今社会中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然而典当在新中国发展近二十年来,至今尚游离在民事法律规范之外,虽然典当行业主管部门也颁布了相应的管理规则,但这些规则在可操作性、法律概念的界定以及规则的合理性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典当实践与我国传统民法理论相脱节。本文基于我国典当业的实际,结合传统民法理论,对典当关系的法律性质、社会意义、法规规定的不足等方面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典当立法的基本设想。文章分为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阐述典当的基本法律问题。首先明确典当的基本概念、性质,以及典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树立典当基本法理理论,作为本文后面论述的支撑点。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典当业的历史流程和社会价值。分析了典当业在我国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并详细地阐述了其在当今的社会存在意义。第三部分,典当与其它近似法律制度的差异。探讨的是典当与典权、动产质押、买回、抵押制度的法律区别。第四部分,我国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与不足。介绍了自典当业恢复以来,我国有关典当业的法规规定,分析了现有的典当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的改进之处,以及仍存在的不足,并着重从法理的角度剖析了典当实践中存在的房屋抵押、典当行收受赃物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典当立法之建议。根据典当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其目前发展的状况,提出我们应该在机会成熟时考虑制定一部独立的典当商法,并对立法内容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