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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是高科技产品和国防军事工业的重要原材料,据预测中国的稀土储备将在未来15-20年间消耗殆尽。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刻不容缓。中国为了保护自己的稀土资源,对稀土的出口采取了包括稀土出口配额、稀土出口关税在内的一系列稀土出口限制制度。针对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制度,美国、欧盟、日本于2012年9月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了诉讼。为了判断中国稀土出口限制制度是否符合WTO规则,本文以WTO相关规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过往的相关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WTO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在审理资源出口限制案件时的思路以及对相关条款的法律解释,并结合当前的中国稀土出口限制制度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当前中国稀土出口制度不符合WTO规则,中国需要如何对自己的制度进行调整。基于此种思路,本文分以下四个部分进行架构:第一部分是稀土资源概况与中国稀土纠纷原由。本章简要介绍了稀土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中国稀土资源和稀土出口情况,并简要介绍了本次中国稀土案发生的原因。第二部分是GATT1994对于中国稀土出口限制制度的适用,本章通过研究WTO争端解决机构过往案例来分析适用GATT1994第11条、GATT1994第20条b项、GATT1994第20条g项、GATT1994第20条帽子条款所需要满足的标准,并结合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制度分析其是否满足了这些标准。第三部分通过将中国音像制品案与中国原材料案进行对比,并结合WTO的条约解释规则分析GATT1994项下的例外条款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的关系,以及通过分析中国稀土案专家组中的不同意见来判断,在存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的情况下,中国稀土的出口限制制度能否有权适用GATT1994第20条以使其最终符合WTO规则。第四部分主要依据前面的分析对如何完善中国稀土出口限制制度提出建议,具体包括需要(一)依据WTO规则,完善国内外贸、资源环境立法;(二)借鉴美国、日本、印度等其他国家保护其本国重要自然资源的立法及制度;(三)推进贸易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建议可以选择采用外交方式来解决中国的稀土出口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