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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政府的伟大目标。经过三十多年扶贫开发事业的发展,我国贫困程度大幅度降低,7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但是相对贫困问题仍旧突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落后、返贫现象时常发生,可以说扶贫形势依然严峻。为此,政府提出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扶贫领域,通过发挥政府与社会组织合力,消除政府单一式扶贫和市场的缺陷,共同推进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扶贫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扶贫的质量和效率,但是也因为扶贫主体格局的变化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多元扶贫主体的功能扭曲、扶贫主体行为异化、合作扶贫法律定性不明、扶贫资源使用效率低、纠纷解决非制度化等,究其根源是合作扶贫主体制度、合作扶贫权责制度、合作扶贫绩效管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纠纷解决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缺陷,严重影响扶贫的公平和效率。为此本文通过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并在借鉴国外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公共服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扶贫开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下列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的一般理论进行解读。通过对社会组织、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晰本文的研究对象。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是推动国家治理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其理论基础是第三方治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第二部分,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的兴起和合作模式进行梳理。通过对合作扶贫历程和合作模式进行分析,阐明合作扶贫的背景与现状。继而从主体、行为、法律定性、效率以及纠纷解决五个方面剖析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扶贫主体功能扭曲、扶贫行为异化、合作扶贫法律定性不明、扶贫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和纠纷解决非制度化。第三部分,对合作扶贫中存在的制度缺陷进行分析。由于合作扶贫主体制度不健全、合作扶贫权责制度缺失、合作扶贫绩效低下、激励约束不足、规范化的纠纷解决与救济途径缺失,导致合作扶贫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第四部分,对域外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公共服务进行考察。通过对英国和美国政府在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中所实施的政策制度进行梳理,在借鉴国外完善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的制度进行完善。第五部分,通过制度构建解决当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放宽扶贫主体准入限制,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二是明晰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权责,确保合作扶贫规范化运行;三是通过健全政府评估以及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完善合作扶贫的绩效管理;四是完善合作扶贫的财税激励制度,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同时加强对合作扶贫信息公开、监管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合作扶贫顺利进行;最后,完善合作扶贫的纠纷解决和救济制度,保障相关主体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