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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一项具有财产法性质和身份法性质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当债权人向负债人夫妻主张共同偿债责任时,其债务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着广泛争议。但在现有立法侧重保护债权人权利的现实情况下,法官们的审理裁判几乎一边倒地将负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个人吸毒、赌博、高利贷或非法集资等所负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人为地扩大债务责任主体范围,极大地损害了负债人配偶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及生活方式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已经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推入司法公正的考验当中。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债务责任主体认定应当在立法及司法的层面得到修正。本文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基础规范梳理为逻辑起点,重点分析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债务责任主体被扩张认定的主要原因,评析债务责任主体合理认定的主要争议,并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合理定义为切入点,在程序法和实体法层面上完善债务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实现债务责任主体的合理认定。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梳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基础规范为逻辑起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进行类型化分析、评述,并从现有法律基础规范中检索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外部法律关系的裁判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部分:综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视角,分析出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债务责任主体被扩张认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认定在立法上存在漏列、在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上存在缺陷、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存在障碍、在举证证明责任转化上存在偏失。第三部分:评析债务责任主体认定的法律适用争议及认定规则争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婚姻法的框架下进行讨论,债务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应当在增加排除认定情形上多下功夫。第四部分:运用目的推定规则,在肯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基础上,从夫妻合意负债及共同受益两个方面重新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并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为切入点,从实体法的角度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认定情形,完善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债务责任主体认定规则;从程序法的角度明确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与转化,充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优势,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