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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以有限正义观为观念基础的。由于司法受效率价值等诸多因素制约而无法实现绝对的正义,而只能追求有限的正义、相对的正义。设立简易程序必然要放弃一些符合正义原则的程序或环节,这实质也是对绝对正义的放弃。本文以目前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的现状为研究对象,探讨了简易程序的特点及理念基础,结合一些国家的简易程序的特点归纳总结了简易程序的共有特征,指明了这—程序有哪些诉讼价值。论述了我国简易程序的基本模式,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的这种简易程序。同时,对简易程序的特殊模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模式进行详解,认为该程序,是我国庭审模式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笔者对这一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和审理方式上应注意理解几个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在适用范围上对“自愿认罪”的理解、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只对其认罪的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理解以及对不适用简易审案件的理解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简易程序制度的时代背景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归纳了现有本模式在适用范围和审理方式上的缺点,并提出了刑事简易程序层次化、增强法律条文的操作性、强化对于刑事简易程序的监督等改革简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