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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罪名和犯罪性质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既是诉讼认识链条上的一个关键性部分,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前承侦查后启审判的中介。如果没有审查起诉,就无法实现侦查的法律价值,审判活动也不可能启动。而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就是证据的审查,证据审查的结果关乎着人的尊严与权利,甚至关乎着人的生命。证据审查中不仅要审查证据的三要素,更要注意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度和范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价值目标的衡平与博弈的结果。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对人权的保护还不够重视,甚至有些地区具体案件实务中超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真实范围,造成“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情况,重口供、轻程序且滥用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屡屡见诸报端。针对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审查问题,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其作了相对完备的规定,将原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证据规定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内容吸收进来,第一次在立法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很好地维护了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人权的“小宪法”的屏障作用,从法律上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持。本文从审查起诉阶段为出发点,论述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文章第一部分阐释了我国刑事诉讼进程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情况及其评价。主要是结合两个证据规定和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进行事实陈述并作出分析。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问题,主要包括双重规则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虚置化、排除非法实物证据难度大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规定不够完善三个方面。文章第三部分是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比较法考察,主要横向分析对比美国、德国和日本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和理论起源。美国部分主要阐释了非法排除证据规则的确立和发展以及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和“毒树之果必有毒原则”;德国部分主要阐释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款由柏灵教授提出的“证据禁止”理论;日本对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定部分二战前后侧重不尽相同,二战前日本主要受大陆法系德国法的影响侧重真实发现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二战后则更加注重程序正当原则和结合毒树之果排除原则而创设了自己的“反复自白规则”。文章第四部分是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是本文的核心。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程序性制裁与实体性制裁、建立和完善惩戒制度、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强化监督机制等四个部分,其中重点论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规则之构建、程序性制裁和实体性制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惩戒制度、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核实后处置结果的公开机制和反馈机制以及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和部门相互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