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侵权法只注重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其中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特殊的侵权都构建得很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给予被侵权人以合理、充分的补偿。但缺点是遇到侵权行为即将发生或者侵权行为在进行之中还没有结束之时,如果想要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防止侵权损害的持续扩大,就很难适用侵权法进行救济。而且有些侵权造成的损害即使通过再多的金钱赔偿也无法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例如死亡、伤残、环境遭到无法恢复的污染等。这些损害发生后,无论怎么赔偿,也找不回生命、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生存环境。因此,对侵权的预防在现代社会显得尤为重要,构建以预防为中心的侵权责任成为《侵权责任法》未来的发展方向。《侵权责任法》第21条确立了侵权预防责任,但整个侵权法却只有唯一的一条关于侵权预防责任的规定。由于没有侵权预防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导致法官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判定侵权预防责任如何成立;同时由于没有与侵权预防责任相配套的实体和程序制度,导致侵权预防责任无法及时、有效地预防损害的发生或防止损害的持续扩大;而且由于侵权预防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以及与物上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些问题都表明了侵权预防责任根本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运用,无法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和防止侵权损害的持续扩大,无法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因此,对侵权预防责任的完善能够让其得到有效运用,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或防止侵权损害的持续扩大,保护受害人免遭不可恢复的损害。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侵权预防责任之概述。首先,认为第21条的名称应该称之为侵权预防责任;分析出它的性质是预防性质;归纳出侵权预防责任具有预防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的特征;从归责依据和法律价值上来解释侵权预防责任存在的理论基础;同时,还论述了侵权预防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最后,说明侵权预防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该是并列的关系,应该建立一个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相并列的侵权预防责任体系,它们共同构成侵权法的责任体系。 第二部分主要提出和分析侵权预防责任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主要有:第21条的条文表述问题、侵权预防责任的归责原则不明确、侵权预防责任的构成要件模糊、请求承担侵权预防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第21条与物上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侵权预防责任的实现需要及时性和有效性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与侵权预防责任能否有效运用以发挥预防作用密切相关。此外,还对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地分析,找出问题的原因所在,以便第四部分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评析及借鉴。文章对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相关制度进行了考察、评析,并提出值得借鉴的地方;然后又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相关制度进行了考察、评析,并提出值得借鉴的地方。通过比较国外的相关制度,发现其优点和不足,以便完善本国的制度。 第四部分主要是完善侵权预防责任的建议,即构建一个以第21条为基础的侵权预防责任体系来让侵权预防责任能够有效地运用,以便及时、有效地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或防止侵权损害的持续扩大,保障被侵权人免遭不可恢复的侵害。这个侵权预防责任体系包括:理顺第21条的条文表述、确立侵权预防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侵权预防责任的构成要件、厘清请求承担侵权预防责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明确第21条与物上请求权的竞合关系、在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中增加侵权预防责任的特别程序、建立侵权预防责任的“替代履行”制度。这些要素的完善能让侵权预防责任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运用,发挥真正的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