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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出于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简称《论说谎》)中,康德指出,即便是为了挽救躲藏在你家中的无辜朋友的生命,也不能对站在门口询问朋友下落的凶犯说谎。贡斯当从伦理的角度批评了康德,指出说真话是一种道德义务,但不应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真话的义务应当有例外。奇怪的是,康德从法权的角度回应了贡斯当,指出我们不存在任何说谎的法权,哪怕是善意的,也不存在任何说谎的义务。因为说谎会损害法权的源泉,使一般而言的人性蒙受不义。康德的这一回应显然与他的法权原则和紧急法权理论相违背。康德之所以如此回应贡斯当,是出于公共法权以及法权与政治的关系的考虑。既然康德想要将讨论集中于公共法权领域,因此这篇短文并没有涉及伦理方面。如果从伦理的角度,康德的伦理学是否能够回应贡斯当等人的批评?康德之所以绝对禁止说谎,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定言命令。一般认为,从康德定言命令的所有公式中都能推导出严格禁止说谎的义务,康德本人似乎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是,如果我们对康德伦理学及定言命令各个公式进行考察,会发现情况并非如此。普遍法则公式禁止说谎;但出于对自主性的尊重,人性目的论公式和目的王国公式则可以允许某种形式的说谎的存在,说谎与尊重他人的自主性并不相悖。这将使得,针对同一个行为,康德的定言命令公式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这似乎不符合普遍认为的,所有的道德义务都分别能从这三个公式中推导出来。这种看法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我们不能将三个公式孤立来看,它们必须相结合来使用,普遍法则公式的应用应当受制于人性作为目的本身这一客观目的。这样理解更符合康德伦理学实现自主性的价值要求。贡斯当等人对康德伦理学的严格性的批评是不成立的,康德伦理学会允许对门口的凶犯说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