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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中央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将实体权利最终落到实处的执行工作,最高院院长周强更是在2016年承诺,要用两至三年,基本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近年来,国家为在解决执行问题方面加大力度,审执分离改革、失信信用惩戒体系有了实质性进展,变更追加当事人、终结执行程序亦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民事间接执行措施作为执行工作的手段之一,在执行工作中提升自动履行率,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债权,维护司法秩序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类型的措施加以研究分析,以更高效经济的解决执行问题。本文在参照诸多学者关于民事间接执行措施理论分析介绍的基础上,采用了广义的民事间接执行措施的概念,认为相比直接执行和代替执行而言,间接执行措施具有促进债务人自动履债务的功效,涵盖了人身自由、财物以及特定行为资格的限制等方面。本文的概述部分在厘清本文主要论述主体的基础上,对间接执行措施的间接性、强制性、威慑性特征作出了分析,以措施适用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将间接执行措施分为三种类型,并对该类措施的适用原则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借以指出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对于最终执行目的达成所具有的功效,以及平衡执行目的之实现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之保护。在上述基础理论介绍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立法、执行工作实践发现,我国间接执行措施种类多,范围广,却无系统的操作指导原则,导致法院执行机关适用不够灵活,呈现出两极分化的局面。对于上述问题,在考察分析域外关于间接执行措施的设置及适用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鉴于部分间接执行措施自身带有的惩戒威慑性质,对其适用应采取谨慎态度,明确其与直接措施适用的界线,针对不同执行标的应区别对待,区别适用执行措施,以此来达到执行目与当事人之权益之平衡;其次,比较分析域外和我们国家关于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内容,笔者认为欲通过对债务人造成不便和压力,以迫使其履行义务之目的,而欲使债务人自动履行这样态度的转变,关键就在于应加强间接执行措施的威慑效力度,以及协助执行机制通畅,而非形成债务人以拘代执的侥幸心理;最后,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关系实体权利的实现,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故应当将当事人纳入执行工作进程中,提升当事人程序参与程度,并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以对对抗处于强势地位的执行机关。本文拟创新之处在于,分析社会现实及执行机关的工作需要,指明民事间接执行措施的扩张是必然,但在其扩张适用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要注意平衡债权债务人双方权利,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格尊严。同时,以最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间接执行措施的规定为切入点,分析我国法院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工作中中对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情况,发现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偏向及原因,以及此种偏向对我国执行工作造成的影响,如何避免此种执行问题,为规范执行人员执行活动提出笔者浅薄的见解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