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污染大气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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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作为最重要的环境要素之一,大气环境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物系统的生存状况。由于在发展阶段的早期未能足够重视大气环境的保护,加上最近几年人均汽车持有量的直线飙升,以及其他因素的叠加作用,导致我国的大气环境污染状况愈加恶劣。我国虽然经历了两次关于污染环境罪法条的修改,但始终还是以概括性罪名规制污染大气犯罪,忽略了污染大气犯罪的特殊性。目前实践污染大气治理的实践中,我国多是用行政手段进行规制污染大气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依据《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加以规制。而污染大气犯罪一般具有隐蔽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污染环境罪难以针对其特殊性予以规制。目前的刑罚配置相对单一,短期自由刑和罚金刑难以惩治、震慑污染大气犯罪者。相比之下,域外发达国家更早遭受恶劣大气环境的侵害,更加重视污染大气犯罪的刑法规制,立法方面相较更加细致全面。因而,本文通过研究域内外污染大气犯罪理论及罪名,剖析我国目前在污染大气犯罪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一些针对性对策,进而更好地惩治污染大气犯罪,保护大气环境。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我国污染大气犯罪的概况进行阐述,综合各学者的意见,污染大气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相关环境防治法律,故意或过失向大气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足以造成大气环境、生命、财产损害的严重后果或产生严重威胁的行为;污染大气犯罪危害呈现对象多重性、过程复杂性、后果严重性等特征。第二章,我国污染大气犯罪的法律规制现状,从早期仅有普通法律规制到1997年的《刑法》对污染大气犯罪以“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为准用性指引的前提条件纳入到刑法的规制中,且多评价为主观为“过失”的危险品肇事罪;污染大气犯罪刑法规制理念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刑事法治理念滞后,人本主义法治理念喧宾夺主,未能突出大气环境法益的保护,由于未增设独立的污染大气罪导致难以惩治污染大气危险犯、传统因果关系认定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污染大气犯罪难以定罪、只配置3年以下、拘役和3年以上7年以下的两个档级。第三章,主要探究了环境刑法规制理念和立法模式的选择,涉及罪名体系的建构,独立增设污染大气罪等内容。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污染大气犯罪刑法规制的一些构想,增加对危险犯的惩治,把可能出现的严重损害后果扼杀在摇篮中,借鉴域外的疫学因果关系原则,从而更有利于对污染大气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配置更加多元化的刑罚,增设无期徒刑,调整有期徒刑的幅度,分别为3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着重发挥罚金刑的规制作用,采用日额罚金制,针对部分污染大气犯罪主体,剥夺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借鉴国外的非刑罚措施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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