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分析——基于防范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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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确立,地方税建设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加之“营改增”步伐的深入推进,如何在地方税体系建设中选择主体税种以保证地方财力不被削弱,已经成为大家热议也极富争议的话题。在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中,如何避免对投资以及由此带来的税收利益的扭曲是必须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过去几年里依赖投资拉动GDP的方式不再有效,地方政府盲目开发建设所造成的诸多弊端也逐渐暴露:投资短视,资源浪费,产能过剩,债务激增……2015年GDP增速首次破7,面对经济新常态,国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一系列措施,藉此希望淘汰落后产能,扩大有效供给,优化产业结构,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面对新一轮政府投资,我们应当多手段、多途径竭力防范地方政府继续冲动投资,避免进入经济的恶性循环。本文考虑借助地方税体系的完善,调整现有央地两级税收划分方式,重新选择独立于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以期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使其回归应有的职能。  论文借助定性和定量两种方式,重点分析了地方政府投资冲动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房地产税的关联情况。文章首先梳理了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和地方政府投资的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收对地方政府投资造成的影响,进一步通过实证定量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以筛选出与地方政府投资冲动正相关的地方税种。论文的结构为:第一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思路及方法、结构框架以及创新和不足;第二章为文献综述部分,该部分对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和地方政府投资两方面的文献做了梳理;第三章为税收和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理论分析;第四章运用面板数据,实证分析地方政府投资冲动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的影响;第五章为论文结论和相关政策建议。  在论文所选取数据和方法的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地方政府投资冲动显著提高了增值税收入和现有房地产税收入,而对企业所得税收入无明显作用;第二,为了防范地方政府投资冲动,“营改增”后增值税在地方的分享比例不宜提高,甚至应当降低,房地产税不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予以控制;第三,可以在地方培育企业所得税,适当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重,弥补“营改增”将会导致的地方税收收入的缩水。  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时所选取的防范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视角比较新颖,因而对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提出了新的见解。但相关数据的难获得性及地方政府投资冲动指标衡量的不规范性等对论文的实证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此外,由于视角单一,在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上的考虑可能不够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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