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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银行业是洗钱活动的重灾区,但是其反洗钱的力度逐渐强大,使得洗钱分子被查处的风险愈来愈大,于是洗钱分子纷纷将矛头指向了其他行业。而保险逐渐成为其新的洗钱工具选择,原因在于:一是保险市场本身发展不成熟、监管乏力、不法竞争盛行;二是保险合同中各主体关系复杂,有利于隐藏资金的来源和流向问题;三是保险业经营遵循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的原则,洗钱分子可以方便地进行资金的投放和收回;四是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的补偿性及可重复投保的特征,便利了洗钱分子将欲清洗的资金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分散,躲避大额交易筛查;最后,保险产品具有的缴费方式灵活以及保单可质押贷款的特点,经营过程中保险机构面临着竞争与考核的双重压力等,都大大方便了洗钱分子利用保险进行洗钱。而互联网保险具有手续简便、非面对面交易、征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的特点,更是日益成为洗钱分子的首选。洗钱在不同的国家、地区,甚至在不同的学者看来都有着不同的定义,特别是9.11事件后,洗钱的概念更是得到极大的外延。本文对于洗钱概念的界定采用我国《刑法》中对洗钱的定义,即“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可见,洗钱一般是为了处理违法所得,甚至会与性质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相关联,因而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2014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显示,2014年,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多类机构在内共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约有4.04亿份大额交易报告,1772.53万份可疑交易报告。1这显示出我国目前的洗钱形式依然很严峻,需要实施有效措施对之进行有力的打击。互联网保险是金融交易的一种形式,利用互联网保险进行洗钱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威胁金融安全,违背社会公平,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和国际形象,更是助长了上游的犯罪行为,所以必须对此坚决予以打击。对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进行研究就很有必要,本文提出了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的概念,分析了互联网保险及其洗钱风险的特殊性,运用博弈论和成本收益论的分析方法,研究了政府等监管机构、保险机构、洗钱分子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分情况讨论各自的策略选择结果,并结合当前的法律文件漏洞及实务中遇到的难点,从外部协同、内部控制、社会环境三个角度分别提出了对于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防范的建议。本文丰富了保险以及洗钱风险方面的研究,填补了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方面研究的理论空白,抛砖引玉,以引起广大学者对此领域的注意,同时,也会对保险等机构产生提示作用,提示其进行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的防范,所以,本文对防范互联网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经营环境等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的具体研究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绪论,详细说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与框架、研究创新与不足。银行等机构越来越严格的监管使得洗钱分子将目光转向保险,具有着极大便利性的互联网保险逐渐成为洗钱分子的重要选择,因此,探讨如何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极具必要性。而现有的系统阐述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的文章极少,本文在了解了国内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内对保险、银行、证券、基金洗钱风险的研究,并参考了国外相关方面的文献,弥补了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方面研究的理论空白,同时,对于实际中防范措施的制定具有着现实参考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洗钱、洗钱风险、保险洗钱风险及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等的概念界定。从洗钱、洗钱风险、保险洗钱风险的概念入手,从中可从侧面看出纵容洗钱就是纵容上游的犯罪行为,并列出了保险业常见的几种洗钱方式,包括利用“长险短做”进行洗钱、利用离岸保单、外汇保单进行洗钱、利用理赔进行洗钱和利用互联网保险进行洗钱。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具有速度快、成本低、客户身份识别困难、支付信息难监控、突破时空限制、运用各渠道交叉,使洗钱行为复杂化的特征,这使得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的防范变得异常困难。第三部分是对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的条件和危害进行分析。实际数据表明支撑互联网保险高速发展的各个因素在不断促使着互联网保险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同时,互联网保险不同于一般保险及其他理财方式,具有非面对面交易、效率高、产品期限短、成本低、在线支付、覆盖广以及信息检索对比方便的特点,所以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产生的条件已经具备。从风险来源上进行划分,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可以分为来自于保险机构本身的内部风险和来自于客户的外部风险。互联网洗钱风险会使保险公司同时受到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的威胁,同时,也会影响到公司的声誉和社会评价,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的防范变得极为迫切。第四部分运用了博弈论和成本收益论的方法对互联网保险洗钱所涉及的利益各方的关系进行了考察。主要包括政府、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保险公司、洗钱分子三方,在前者的目标是效益最大化,后两者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的假设前提下,分别讨论了政府是否监管、保险公司是否认真执行以及在政府不监管的情况下是否自觉反洗钱、洗钱分子进行洗钱的各种情况下各自所能获得的期望收益,并得出了影响政府、保险公司、洗钱分子策略选择的因素。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现行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防范中的难点分析。结合第四部分的结论,从外部、内部以及社会环境三个方面概况了现实中的难点,主要有当前监管制度的缺陷、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网上交易等的特殊性加大监测难度、保险主体无动力进行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防范、相关专业人才不足、跨境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加大了洗钱行为的监管困难、金融混业经营使得交易行为更加复杂,保险风险更加难以识别和监管。最后一部分从外部协同、内部控制、社会环境三个角度对我国进行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在外部协同上要努力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抵制洗钱行为;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情况下,要实现必要信息的互通共享,共同应对洗钱风险;公安局、司法机关等机构应为洗钱风险的防范提供协助,实现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将单位数据库中曾因经济犯罪受处罚的人员告知保险等金融机构,形成有效的风险提示机制。在内部控制上,保险公司应着力在制度建设、系统升级和人才培养三方面进行加强,制定全面完善具体的防范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的制度;实行网上操作的互联网保险更加依赖于系统来对洗钱风险进行检测,保险公司应提高系统功能,优化系统配置,实现与其他公司对接,能够动态检测交易信息;加强对保险公司员工的培养,提高其反洗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另外,可以考虑成立独立的互联网金融自律性组织,对互联网金融所有领域的洗钱风险进行统一自律性管理,切实防范洗钱风险的发生。在社会环境方面,主要是指社会公众要对洗钱行为产生正确的认识,不要触碰法律底线,并能够对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必要信息的程序进行理解和支持。本文的创新在于:研究内容上新颖,当前对于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的研究凤毛麟角,本文填补了此方面的空白,更是对洗钱风险方面研究、保险法风险方面管理研究的补充,并且对实际中洗钱风险的防范具有指导性意义;运用了成本收益分析、博弈论分析以及理论推导与实际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研究各种情况下利益各方的策略选择,从而使得对策建议的提出具有了理论和现实基础,使得论文研究内容更加丰富、更加具有说服力;根据博弈论的分析结果,并借鉴了中外对银行等其他领域洗钱风险防范的对策,本文从外部措施、内部控制、社会环境三个方面提出了对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的防范建议,对于实际操作具有指导意义。本文的不足在于:对于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的定义不规范,我国没有正式文件对各行业洗钱风险进行定义;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的特殊性是本文把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以及洗钱风险的特点相结合总结出来的,其是否准确、全面有待考察;由于数据缺乏,不能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所以应该不断积累数据和经验;虽然通过理论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保险具有着洗钱的天然优势,而且日益壮大的业务量为洗钱提供了基础,但是互联网保险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所遇到的风险问题还没有完全暴露出来,所以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的研究不能用案例分析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