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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不仅仅是经济活力、经济速度、经济总量和生产力总量的巨大增长,更重要的是导致整个社会结构包括政治体制等在内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转型过程中,旧体制、旧制度失效而新体制、新制度尚且阙如,因而存在一些制度“真空”(制度洞),尤其在社会转型前期更是如此。社会在不断分化中整合,在整合中不断分化,社会问题、安全问题呈现出复杂性,我国目前正在行政体制方面进行着诸多的改革,以填补这些缺憾。本文就是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这样的背景和矿难高发这样一个与其有密切关系的现实之下,以及在当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从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回顾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机构及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分析了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在监管对象和监管机制方面的问题之所在,借鉴美、德、澳、日四个国家比较先进的煤矿安全监管制度,尝试着从立法、主体、程序、责任和其他保障机制这五个方面对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这一课题进行了一些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