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8年6月,“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朱一栋失联,致使近270亿人民币投资者权益受损。一场围绕着商业银行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地位和责任边界的讨论激烈展开。在面对越来越多打着私募之名行诈骗之实的基金市场乱象时,国家发挥宏观调控手段,颁布法律法规来预防及减少钻法律漏洞空子的违法违规行为。就私募基金领域而言,在尊重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行为和托管行为的监管力度。监管主体履行职责的同时,作为基金市场重要参与者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要各司其职,坚守底线。特别是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托管责任。在基金托管关系中,如不对托管人托管责任加以明晰,则风险事件发生时,其可能存在推卸责任之嫌。本文探讨商业银行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托管地位和责任,通过对我国当前商业银行托管责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规范托管责任的优化路径,界定商业银行的托管职责范围,使之为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保驾护航。研究商业银行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责任的边界,立足实践,提出完善商业银行托管责任的可行性建议,给与投资者恰当有效的保护,维护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展开:第一章我国《信托法》与《基金法》规范体系下的托管责任该部分主要从托管责任的法律内涵、法理基础以及法律适用展开,采用结构图的方式对几种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简单分析;梳理了信托托管人在《信托法》规范下的权力义务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法》规范下的权力义务,并分析二者的不同之处。第二章托管责任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基金法》的适用主体,论证了现行《基金法》只是狭义的《投资基金法》,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其次分析了《信托法》规范下的信义义务与托管责任的区别和划分依据,并阐明了我国当前未将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责任隶属于信义义务;最后分析了我国《银行法》及规范性文件对商业银行托管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一部分主要侧重于对我国当前规范商业银行托管责任的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分析,分析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我国商业银行托管责任规范的主要优化路径该部分从《信托法》基本原理和功能分离监管角度出发,探索我国商业银行托管责任的发展方向。首先分析了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其应当履行的具体托管责任;其次通过比较分析法,分析日本、德国、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金融机构托管责任立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本文建议应当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基金法》规范的框架之下,完善《基金法》的适用主体,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基金法”;并通过将托管人的托管责任隶属于信义义务,使其承担其更加谨慎管理资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