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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百科全书式的学术巨子。其政治思想和实践对近代中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关注的是作为法学家的梁启超对“法治”这一西方政治理念的理解及法治生根中国切入路径的选择,文章主体分为两部分,分别论述其法治的理论基础和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立足其著作本身的解读,力求准确把握梁复杂而多样的思考及探索意义。全文约六万字。 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梁启超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究,我们选择了从其独特的群已观(即自由观)和人性论入手。研究显示,并非如多数论者所表明的一样:梁启超是一个国家主义者,即便对个人权利的辩护也具有一种集体主义特色。相反,他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有着较高的体认。当然,他绝不是一个西方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他实则希冀在群体与个人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他看来,二者平衡的维系根本在于完善的制度建构,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他对个人价值和意义的肯定,对自由和权利的张扬,都是以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为基本出发点的。如果说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仅是法治的一个方面,则对权力及行使的不信任并进而诉诸制度的约束就构成了法治的另一翼。事实也的确如此,梁启超的政治思想中,由于对人性的悲观认识,即在其思想中有较强的“幽暗意识”,使得他强调以制度的方式对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强调宪政之美为文明的表征。 我们正是在这样一些基本理论前提之下来审视梁启超的法治思想,由于近代中国特殊的场域以及梁启超本人的性格特征,使得他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并不完全一致,其对法治的理解有相互矛盾,甚至自我分裂的一面,但在其思想的成熟时期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治理论——本文的第二部分较为详尽地阐述了梁启超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第一,思想的激进时期,本文将梁先生在《时务报》时期至访美之前界定为其思想的激进时期。这一时期他已经意识到中国的积弱积贫在于封建的专制政体,而西方的强盛源于良好的政治体制,基于对民主政治的重视,他充满激情地向国人介绍西方的政治思想和理论。这一期间他从进化论的角度来看待法治,详细阐释了法治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意义、法治实施的基本依据、法治的基本要义、法治乃良法之治、法治实现的具体途径等等。应该说这些思想基本涵盖了西方近代法治的主要方面。就此不难发现,他对近代法治思想有着相当深刻的认识. 第二,思想的缓和曲折时期,本文将梁启超1903年北美之行至辛亥革命前界定为思想的缓和曲折时期.这一时期他对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开始尝试着将西方的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所固有的一些资源进行对接,鲜明的特征在于他对“法治”、“法治主义”、“法治国”等概念性的表述,更多地是从先秦诸子特别是法家的相关思想中找寻类同话语,这也是他的法治思想中最为人垢病的方面.本文立足他脱离法家“法治”话语后的思考,对此进行了新的阐释,认为他的这种选择是一种新的教学方式:比附西方理念,希冀在传统开出新枝。只不过,在这一时期,他对这一手段的具体运用上显得拙劣,有时甚至矫枉过正,以明显穿凿附会的方式在进行. 第三,思想的成熟时期,在辛亥革命之后,梁启超对法治国家的构成,对法治在中国的切入路径有了完整的理解,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治理论。 文章最后指出,先前研究梁启超的法治思想的有关论著有一定的偏差,事实上梁先生对西方意义上的法治有相当的理解和把握,他的思考是复杂而多样的,在他看来,法治并非仅仅是一种工具性手段,而不具有价值意义。尤为可贵的是,他在思考“法治”这一崭新的话语时,强调以国人所熟知的一套术语来言说和解释,为法治理念在中国的生根鸣锣开道。他这种对“遗传共业”的重视,尝试着将西方的法治理论和中国固有法文化进行“化合”,对当代中国法治的进路有着重要的探索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