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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是高风险行业,期货交易的高财务杠杆作用,使得期货市场稍有波动,就会引起投资价值的大幅度增减,甚至招致巨额损失。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中连接投资客户与期货交易所的金融中介机构,其财务状况、品行操守、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信心,关系到期货市场的效率、稳定、功能发挥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政治稳定。因此,对期货公司的监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期货公司监管制度是我国期货法规制的重点内容。国家通过立法规定期货公司的准入条件,以实现对期货公司的前置性监管,控制期货行业风险;在公司运营中通过动态风险监管体系,维持期货市场秩序;当期货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时,则通过退出制度,积极稳妥地促进期货公司的发展。论文在理清“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监管制度”等概念基础上,对期货公司监管的法律地位及监管依据进行了分析。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梳理评述了我国期货公司的监管的现状和不足,针对性了提出了法律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期货公司监管的概论部分,首先明确了期货公司监管的法律地位,指出它是经济法中市场监管法的组成部分,其次,论述了期货公司监管的依据,一是从“市场失灵”、“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原理角度,分析了对期货公司监管的理论基础,二是从国内外两个经典案例,论述对期货公司监管的现实性。第二部分:第二章至第四章,是对现行监管制度的梳理评述。分别论述对我国期货公司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的监管的现状和不足。事前监管是指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主妻包括:期货公司的市场准入的资产条件、股东资格条件以及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事中监管是指在期货公司运营风险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法律对期货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财务风险的监管以及违规行为的监管;事后监管是指期货公司的退出监管,主要包括:建立我国期货公司退出制度的意义以及退出制度的现状和不足。第三部分:第五章,制度完善部分。针对第二章至第四章对我国现行监管制度的分层剖析,对完善我国期货公司监管提出了建议。提出在监管理念上将期货公司作为风险管理的中心:监管的方式上不断的适应市场的变化: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次的监管法律进一步完善,实现从行政规章到法律的最终跨越。